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特21号申请人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沈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有福,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乃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朱乃焰。本院受理申请人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诉被申请人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乃焰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后,被申请人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宁中法电【2014】153号)《关于对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沪江置业有限公司相关民商事案件指定集中管辖的通知》中的要求,已将涉及被申请人的案件均指定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依据宁中法电【2014】153号文件精神,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涉及被申请人的相关案件指定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包括已受理、尚未审结以及经审结,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申请人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克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