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6599号原告马玉琴。被告张家港市新百信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东区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王文军。委托代理人季海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琴与被告张家港市新百信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玉琴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玉琴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马玉琴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艺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