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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1859号之一

于玲与刘海英、荣全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玲,刘海英,荣全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8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玲,女,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被执行人刘海英,女,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荣全声,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玲与被执行人刘海英、荣全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230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过程中,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荣全声在威海市泽丰建筑工程公司所享有砖款中的***元,其中***元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于玲,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23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荣全声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晓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