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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767号

黄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杨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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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2民初767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杨某甲,农民。

原告黄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200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杨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杨某丙,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杨某丁。结婚以后,原告发现被告有暴力倾向,原告稍有不慎就会遭到毒打,甚至连孩子做不好作业也殴打原告;被告不准原告回娘家,并威胁原告家人。现原被告��间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杨某乙、杨某丙、婚生女杨某丁由被告抚养,无财产纠纷。

被告杨某甲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生活中有些小的摩擦,是被告脾气不好,但没有打过被告。被告希望能和原告好好过日子,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杨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杨某丙,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杨某丁。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双方曾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十多年,生育三子女,虽存在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的情况,但多系双方缺乏沟通交流及信任所致,双方可通过加强沟通交流等来消除双方的矛盾;庭审中被告多次明确表达了希望改善与原告夫妻关系的意愿,可见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因原告出示的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黄集派出所询问笔录不足以证明原告上述主张,对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汪志敏

人民陪审员  钟见英

人民陪审员  马合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鑫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