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民终9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金荣。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俊,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金荣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金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金荣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胡金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月银
审 判 员 包 娟
代理
审判员 冯忠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肖 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