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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3142号

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索诺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索诺瑞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3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碧景园E栋408-413室。

法定代表人:张力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力思,住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索诺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工业区恒通发工业区五栋四楼东侧。法定代表人曹义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翌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韵公司)因与深圳市索诺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诺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4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上诉人减轻支付货款和逾期利息的义务;3、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二审案件,二审法院审理的范围以上诉人蓝韵公司的上诉请求为限。对于蓝韵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蓝韵公司与索诺瑞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索诺瑞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将涉案货物交付蓝韵公司,但蓝韵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索诺瑞公司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一审据此判决蓝韵公司向索诺瑞公司支付货款174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无不当,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蓝韵公司上诉主张索诺瑞公司延期交货违约在先,故其应当减轻支付货款和逾期利息的责任,但蓝韵公司未提交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其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81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卢艳贝

代理

审判员  尹 伊

代理

审判员  许海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