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303刑初94号公诉机关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子龙,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阳泉市矿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阳泉市看守所。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以阳矿检公诉刑诉(201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子龙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丽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子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聂子龙受其父亲聂某某的委托将三矿某小区X楼X号X室的拆迁房卖予冀某某。后被告人聂子龙为骗取他人钱财又于2015年12月28日私自将该房以21.5万元的价格卖予被害人杨某某,在购买过程中实际骗得被害人杨某某13万元,所骗钱款全部用于赌博挥霍。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本庭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在发表的公诉意见中认为,被告人聂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聂子龙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聂子龙受其父亲聂某某的委托将位于三矿某小区X楼X号X室的拆迁房卖予冀某某。后被告人聂子龙为骗取他人钱财又于2015年12月28日私自将该房以21.5万元的价格卖予被害人杨某某,在买卖过程中实际骗得被害人杨某某13万元,所骗钱款全部用于赌博挥霍。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杨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12月20日左右,我的邻居告诉我有人要卖家,当日我和我邻居与聂子龙见了面,聂子龙领着我们去三矿机某小区X号楼X单元X号看了房,我们商量好这套房一共卖21.5万元,我先给了聂子龙3000元定金。2015年12月28日,我和聂子龙在沙坪附近一个打印店内签了合同,当时只有我俩在场,签合同时我又付了11.2万元,签完合同后,聂子龙说房子地下室要办手续,让我再给1.5万元,此款包含在购房款中,我就又给了聂子龙1.5万元。我付款给聂子龙一次是通过现金交的3000元定金,一次是在某农村信用社转账11.2万元,还有一次也是信用社转账1.5万元。2016年4月5日我去三矿机某小区X楼X单元X室看房时发现房子正在装修,我才知道这套房子聂子龙已经卖给他人了,我被骗了。2、证人冀某某的证言证实:我老乡王某某说有人要卖房,我正好准备想买房。2015年12月中旬我和王某某、聂子龙在三矿某小区门口见了面,三人去聂子龙要出售的三矿机某小区11号1单元101看了看,我和聂子龙商定好以21.5万元的价格交易(包含了房产科的购房款124571万,剩余的钱就是聂某某卖房的钱),但需要交3.5万元定金。2015年12月18日,我、王某某在聂子龙位于沙坪的家中签订了购房合同,当时聂子龙和他父亲聂某某也在场。购房合同卖房署名是聂某某,因为户主是聂某某,我只和户主签,免得以后麻烦。签订好合同后,我当场交给聂某某3.5万元现金,聂某某说他回老家河北,后续手续他委托给他儿子聂子龙全权办理,并写在了购房合同上。在后续手续办理的过程中,房产科只认可户主聂某某,所以我就于2016年1月25日,让聂某某写了一份委托书并附上聂某某写委托书的视频。2016年3月22日,手续办理完后在三矿机某小区物业房门口,我和聂子龙、王某某签订了购房补充协议,并将剩余款项交给聂子龙,然后,我就从房产科领取了钥匙,开始装修。我们之间的购房协议都在三矿房产科备案,手续齐全。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中旬的一天,聂子龙去我工作的房产科,说有人要买他位于三矿机某小区X号楼X单元X的家,因为房子还没交钥匙,聂子龙想让我给其开一下房门,让买房子的人看看。我和聂子龙说我有老乡也要买房,让聂子龙把房子卖给我老乡,聂子龙同意后,我就将我老乡冀某某叫过去看了家,他们商量好同意交易。办理买卖手续时,我发现这套家的户主不是聂子龙而是聂子龙的父亲聂某某,2015年12月18日,在聂某某家中,在我见证下,冀某某和聂某某签定了购房合同,当时聂子龙也在场,并在购房合同上写明购房的后续手续聂某某全权委托聂子龙办理。2016年3月22日,在我的见证下,冀某某和聂子龙办理了全部购房手续,冀某某将房子钥匙领走。4、购房合同,山西省农业信用社业务收费凭证、结算业务申请书、自动柜员机客户通知书证实:2015年12月28日,聂子龙与杨某某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聂子龙将机某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卖给杨某某,房款总价为21.5万元;2015年12月28日,杨某某通过山西省农村信用社阳泉某信用社汇款给聂某某11.2万元;2016年1月19日,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的山西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转账给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1.5万元。5、阳煤集团职工成本房住房申请审批表,阳煤集团职工分配住房通知单,购房合同,购房补充协议,阳煤集团住房专用收据,委托书证实:2011年10月23日,阳煤集团房地产分公司第三管理部分配给聂某某某台X楼X单元X号住房;2015年12月18日,聂某某与冀某某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聂某某将矿区某小区X号楼X单元X号住宅卖给冀某某,住宅交易总价为21.5万元,卖方聂某某委托儿子聂子龙办理;2016年3月22日,聂子龙和冀某某签订了购房补充协议,约定好支付房款及办理过户手续事宜;2016年3月22日,阳煤集团棚户区改造工程领导组办公室收取聂某某房款124571元;聂某某申请阳煤集团职工成本房X楼X单元X号于2013年3月1日经阳煤房地产管理部审核同意。6、被告人聂子龙的供述证实:我出售的房屋是三矿某小区X-X-X,户主是我父亲聂某某。这套房是拆迁分的房子,我和父亲之前居住的房子要拆迁,就分给我父亲三矿某小区这套房,因为我和父亲要回河北,所以就将此房出售。我将这套房卖给冀某某是经过我父亲同意的,是我父亲全权委托我的,卖房的所有手续都是我办理的,后来又将房子卖给杨某某,我父亲不知道。2015年12月18日,我和我父亲聂某某,冀某某还有一个介绍我和冀某某认识的人在我之前居住的沙坪29号楼的家中签订购房合同,当时我们商量好此房以21.5万元卖给冀某某,冀某某先付了3.5万元购房款,办理完卖房的手续又付给我18万元,其中包含交到房产科的12余万元。我和杨某某说我三矿某小区有一套房要出售,杨某某正好要购房,我们商量好以21.5万出手此房,2015年12月28日,我收取了杨某某3000元现金,当日杨某某又通过银行转账给付了11.2万元。2016年1月19日,我以办理出售给杨某某那套房子的地下室手续为由向他要了1.5万元,我先后收取了杨某某13万元。我将三矿某小区这套房卖给冀某某时我父亲同意,后我又将房子卖给杨某某是因为钱紧张,我就想骗点钱还赌债,因为我喜欢赌彩票,我想拿钱去赌,如果中了就赶在事情没有败露前给杨某某退钱,结果输了就越陷越深。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聂子龙出生于1984年10月26日。8、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杨某某从一组12张不同男性的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015年12月28日在三矿赛鱼农村信用社对其实施诈骗的男性犯罪嫌疑人聂子龙。9、光盘录像证实:聂某某同冀某某签订协议时的录像。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聂子龙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聂子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聂子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止,所判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付本院执行。)二、责令被告人聂子龙退赔被害人杨某某13万元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葛宜华
审 判 员 张 艳
代理
审判员 徐卫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