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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2民初413号

刘敏与王铁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敏,王铁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82民初413号原告刘敏,,男,汉族,个体,。被告王铁良,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诉被告王铁良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刘敏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该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敏负担。

审 判 长  郑玉祥

审 判 员  陈鸣飞

代理

审判员  郝圣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孟振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