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82民初413号原告刘敏,,男,汉族,个体,。被告王铁良,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诉被告王铁良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刘敏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该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敏负担。
审 判 长 郑玉祥
审 判 员 陈鸣飞
代理
审判员 郝圣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孟振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