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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3150号

李国华与李长兴、鲍佩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国华,李长兴,鲍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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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21民初3150号原告李国华。被告李长兴。被告鲍佩金。

原告李国华与被告李长兴、鲍佩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李长兴答辩要点:1、借款20万元属实,但原告清楚李长兴借款是用于在外放贷,且借款发生时,鲍佩金并不知情;2、现在无力偿还借款,但可以提供在外的债权凭证,请求原告方追索债权用于偿还借款。被告鲍佩金答辩要点:借款发生时,其并不知情,现也无力偿还。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1、2011年12月17日,李长兴向李国华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事后,鲍佩金在借条上签名确认,借条注明:“借条今借李国华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00李长兴鲍佩金2011.12.17日”。2、李长兴与鲍佩金原系夫妻关系,于1993年4月5日在望新乡人民政��登记结婚,但于2013年9月4日在长沙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3、借款发生后,被告李长兴、鲍佩金未偿还分文借款本金。判决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一、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长兴向李国华借款2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归还。

二、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鲍佩金未提供证据证明系李长兴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且鲍佩金在借条上签名确认借款的发生,故原告李国华要求被告李长兴、鲍佩金共同偿还借款2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李长兴、鲍佩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国华借款本金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被告李长兴、鲍佩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文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晓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