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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384号

齐舵与王雪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齐舵,王雪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384号申请人齐舵,男,1991年11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雪峰,男,1976年6月2日生,汉族。齐舵申请执行王雪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由申请人齐舵依据生效的(2015)辉刑初字第3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雪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齐舵赔偿款29438.43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341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雪峰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刑初字第3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赔偿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月军

代理

审判员  周在龙

代理

审判员  张红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