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384号申请人齐舵,男,1991年11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雪峰,男,1976年6月2日生,汉族。齐舵申请执行王雪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由申请人齐舵依据生效的(2015)辉刑初字第3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雪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齐舵赔偿款29438.43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341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雪峰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刑初字第3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赔偿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月军
代理
审判员 周在龙
代理
审判员 张红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