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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执复19号

马灵剑与XX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XX琴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执复19号复议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解放南路8-1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该分行行长。异议人():马灵剑,女,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横湖中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80********。

被执行人:XX琴,女,1963年8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话月居**组**户,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63********。复议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台州市邮政储蓄银行)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2执异1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邮政储蓄银行与被执行人XX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裁定拍卖被执行人XX琴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马铺居嘉绿苑18号楼402室房屋。马灵剑于2016年1月26日通过竞价方式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得坐落于台州市路桥区马铺居嘉绿苑18号楼402室房屋一套,并已付清全部款项。后该于2016年6月2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马灵剑异议称:其于2016年1月26日通过竞价方式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总价137万元人民币拍得坐落于台州市路桥区马铺居嘉绿苑18号楼402室房屋一套,现已付清全部款项。异议人拿到钥匙去看房得知,该房男户主于2015年1月28日上吊身亡在该房内。异议人认为台州市邮政储蓄银行故意隐瞒重大瑕疵阻却信息披露,违背了诚实守信和公序良俗原则。男户主牟勤死亡一事经公安出警调查,其相关民事诉讼纠纷也因其死亡而裁定终止,且(2015)台椒商初字第2030号民事判决书亦确定了牟勤死亡事实,判决由被执行人XX琴向台州市邮政储蓄银行归还贷款。银行方作为抵押权人,对债务人在屋内非正常死亡的事实清楚却刻意隐瞒,损害了异议人的利益。异议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无法获知隐性瑕疵。异议人认为按照合同法规定,该合同自始无效。综上所述,要求撤销司法拍卖。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XX琴丈夫牟勤,于2015年1月28日非正常死亡于执行标的物内(台州市路桥区马铺居嘉绿苑18号楼402室房屋),排除他杀。执行法院认为,司法拍卖的目的是通过公开竞价程序,实现执行标的物的变现价值最大化,从而既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又保证债务人的合法利益能够得到维护。因此,只要评估程序和拍卖程序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执行标的物信息披露充分,进行公开竞价且竞价充分,拍卖的效力就应该予以维持。本案的拍卖标的物的信息披露存在公告瑕疵,且该瑕疵对成交价格存在影响。按照从严规范要求,对公告程序只要不按照规定公告的拍卖程序一律撤销拍卖。故异议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撤销对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马铺居嘉绿苑18号楼402室的房屋的成交拍卖。复议申请人台州市邮政储蓄银行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执行法院的异议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其理由:

一、拍卖程序合法,公告并不存在瑕疵;

二、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执行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三、如果拍卖被撤销,申请复议人无须直接退回房款。据此请求撤销执行法院的异议裁定。经审查,本院对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予确认。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司法拍卖是执行程序中通过拍卖方式对执行标的物进行强制变价的执行措施,其目的是实现执行标的物的变现价值最大化。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规定,向社会充分披露标的物信息,包括披露标的物瑕疵信息。如果拍卖之前不能进行足够时间、足够信息的公告,则必将丧失司法拍卖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本案中,执行法院的拍卖公告,对足以影响标的物拍卖价格的信息未予披露,可以认定为公告瑕疵。执行法院按照人民法院从严规范公告程序要求,裁定撤销拍卖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认为拍卖程序合法,拍卖公告并不存在瑕疵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复议申请人认为异议人的异议超过期限的复议理由,经查:异议人提出异议时,拍卖标的物并未实际交付给异议人,标的物的权属尚未变更,对该标的物的执行程序并未终结,复议申请人的该项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至于复议申请人的第三项复议理由,因其不属于人民法院办理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审查。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其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的复议申请,维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2执异11号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宏亮

审 判 员 金文凯

审 判 员 杨振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章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