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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执310号

陈兵、舒宏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9-16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兵,舒宏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陈兵,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舒宏英,女,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霍山县。霍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525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拟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舒宏英的银行存款6000元,或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53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承华

审判员  余家胜

审判员  程 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宇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