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陈兵,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舒宏英,女,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霍山县。霍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525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拟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舒宏英的银行存款6000元,或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53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承华
审判员 余家胜
审判员 程 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宇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