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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02民初2520号

何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02民初2520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黄优艳,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已交)。

审判员  韦永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韦雅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