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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1934号

张如亮与李洪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如亮,李洪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1934号

原告:张如亮,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洪立,男,约48岁,汉族,农民。

原告张如亮与被告李洪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张如亮于2016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如亮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如亮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季兴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申才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