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绵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鲜晓明。被执行人陈赛霞。被执行人赵雄。本院受理鲜晓明依据绵阳仲裁委(2015)绵仲裁字第442号申请执行陈赛霞、赵雄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绵执字第4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杨小平
审 判 员 刘 斌
代理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