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6民初5192号

江苏鹰游纺机有限公司与江西海润家纺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鹰游纺机有限公司,江西海润家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民初5192号原告江苏鹰游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振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国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贾根甫,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江西海润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工业园区芦田轻工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唐雪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鹰游纺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鹰游公司)与被告江西海润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鹰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根甫到庭参加诉讼,海润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鹰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5.5万元及其逾期利息(自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9月12日签订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此后,原告依照被告的要求和合同约定向被告完成了全部的交付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尚拖欠原告货款5.5万元,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当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海润公司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2日,出卖人为连云港鹰游纺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鹰游公司),买受人为海润公司,双方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起毛机1台,每台15.5万元,刷毛机2台,每台12.5万元,总价款合计40.5万元;合同签订后3-5天交货;按企业标准;出卖人代办运输并承担费用;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为提货前付清合同总额的90%,余款在设备调试合格后7天内付清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海润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支付给连云港鹰游公司货款35万元,次日,连云港鹰游公司交付给海润公司起毛机1台、刷毛机2台,后海润公司尚欠连云港鹰游公司货款5.5万元未付。2016年7月6日,连云港鹰游公司与江苏鹰游公司达成协议,连云港鹰游公司将其对海润公司享有的5.5万元债权转让给江苏鹰游公司,并将通知邮寄给被告海润公司。

本院认为,连云港鹰游公司与海润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连云港鹰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机器设备交付给海润公司,海润公司未能完全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尚欠连云港鹰游公司货款5.5万元未支付,连云港鹰游公司将对海润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江苏鹰游公司,且亦通知了海润公司,该转让对海润公司发生效力。综上所述,江苏鹰游公司要求海润公司给付货款5.5万元的诉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江苏鹰游公司要求海润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诉求,因鹰游公司未按提交设备调试合格的相关证据,本院酌定给予设备调试期限一个月,即海润公司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向原告鹰游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江西海润家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鹰游纺机有限公司货款5.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善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武 蓓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