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81民初2652号黑02**民初2652号原告讷河市六合镇富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法定代表人赵景柱,主任。委托代理人宫克正,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成臣,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
原告讷河市六合镇富强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董成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隋成文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讷河市六合镇富强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宫克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成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讷河市六合镇富强村村民委员会诉称,2015年年底,经原告对全村土地实际丈量后,被告承包的土地比原定面积多增水田面积4.13亩,旱田多1亩,应交土地承包费13,680.00元。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但是被告至今未交。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交纳承包费13,680.00元。被告董成臣在法定期限内未递交书面答辩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讷河市六合镇富强村村民委员会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借(欠)据一张(编号:0008572);证明被告董成臣欠承包费的事实。庭审中,对原告讷河市六合镇富强村村民委员会所提供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供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依法应予采信。经过对原告讷河市六合镇富强村村民委员会所提供证据的认证及原告方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董成臣系原告集体组织成员,在该村承包土地。2015年年底,该村对被告董成臣的承包田进行实际丈量,经丈量发现,被告现种植面积超出承包面积。被告董成臣于2015年12月25日为原告讷河市六合镇富强村村民委员会出具借(欠)据一张,该据载明:人民币壹万叁仟陆佰捌拾元整,¥13,680.00元,上系董成臣应交水田增补4.13亩、旱田1亩。欠款人董成臣签字。被告董成臣至今没有交纳此款。现原告讷河市六合镇富强村村民委员会诉至本院,请求被告董成臣立即承包费13,68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董成臣所种植的土地超出了其所承包土地面积,所超出的部分理应向原告交纳土地承包费(并有被告董成臣出具欠据确认);被告董成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当视为对原告讷河市六合镇富强村村民委员会诉请的默认及对质证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董成臣给付原告讷河市六合镇富强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费13,68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00元,减半收取71.00元,由被告董成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隋成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沙晓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