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4986号
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古墩路387号金桂大厦1609室。
法定代表人:杨掌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能超,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建平,该公司员工。
被告:冯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冯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邝亚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童阳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