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催50号申请人北京玺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庑殿三村西街1号。法定代表人薛振会,董事长。申请人北京玺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宣告号码为XXX-XXX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6年8月15日之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北京玺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票号为XXX-XXX;金额为四十万元;出票人为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北京玺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到期日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付款行为北京银行总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玺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可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申请人北京玺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郝卉
代理
审判员 高亢
代理
审判员 XX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