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122执228号之一

贵州弘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秦培建、魏志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贵州弘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秦培建,魏志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22执2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弘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息烽县龙港新城2号楼2单元2层1号,组织机构代码56090410-4。主要负责人曾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女,1961年10月28日生,该分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秦培建,男,1981年1月9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

被执行人:魏志碧,女,1979年11月19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在执行贵州弘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秦培建、魏志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秦培建、魏志碧给付申请人贵州弘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购房款31.7万元,违约金7269.9元,诉讼费7943元,并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4883元。但被执行人秦培建、魏志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以(2016)黔0122执22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秦培建、魏志碧名下位于永靖镇南大街龙腾明苑7幢5层1-5-2号(权证号:XXXX**)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秦培建、魏志碧名下位于永靖镇南大街龙腾明苑7幢5层1-5-2号(权证号:XXXX**)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云勇

代理

审判员  奉 彬

代理

审判员  唐 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