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22执2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弘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息烽县龙港新城2号楼2单元2层1号,组织机构代码56090410-4。主要负责人曾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女,1961年10月28日生,该分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秦培建,男,1981年1月9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
被执行人:魏志碧,女,1979年11月19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在执行贵州弘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秦培建、魏志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秦培建、魏志碧给付申请人贵州弘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购房款31.7万元,违约金7269.9元,诉讼费7943元,并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4883元。但被执行人秦培建、魏志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以(2016)黔0122执22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秦培建、魏志碧名下位于永靖镇南大街龙腾明苑7幢5层1-5-2号(权证号:XXXX**)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秦培建、魏志碧名下位于永靖镇南大街龙腾明苑7幢5层1-5-2号(权证号:XXXX**)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云勇
代理
审判员 奉 彬
代理
审判员 唐 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