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2民初1171号
原告:夏伦军,男,1968年8月生,汉族,住荆州市。
被告:黄胜兵,男,1963年3月生,汉族,住荆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伦军诉被告黄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伦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夏伦军负担。
审判员 易超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苏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
夏伦军与黄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2民初1171号
原告:夏伦军,男,1968年8月生,汉族,住荆州市。
被告:黄胜兵,男,1963年3月生,汉族,住荆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伦军诉被告黄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伦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夏伦军负担。
审判员 易超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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