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022民初1171号

夏伦军与黄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夏伦军,黄胜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2民初1171号

原告:夏伦军,男,1968年8月生,汉族,住荆州市。

被告:黄胜兵,男,1963年3月生,汉族,住荆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伦军诉被告黄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伦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夏伦军负担。

审判员  易超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苏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