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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执632号

李金洪与四川秀儿家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金洪,吴成会,四川秀儿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632号

申请执行人:李金洪,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

申请执行人:吴成会,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

被执行人:四川秀儿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江县。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金洪、吴成会依据中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案字(2015)569-58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秀儿家具有限公司给付尚欠劳动报酬款10106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四川秀儿家具有限公司已经给付了10106元,该案现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案字(2015)569-586号仲裁裁决书有关支付李金洪、吴成会劳动报酬部份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素辉

审 判 员  胥维德

代理

审判员  龚小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云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