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刑初275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暂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6]2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焦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下半年起,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无行医资质的情况下,在本区高东镇珊黄村杨孙宅从事医疗执业活动。2013年9月、2015年9月均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先后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罚款人民币4,000元、10,000元。2016年6月6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区高东镇珊黄村杨孙宅XXX号XXX室为患者黎某诊治和输液时,被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黎某的证言,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文书及案发经过、相关照片,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倪建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