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21民初3178号原告陈灿。被告李长兴。被告鲍佩金。
原告陈灿与被告李长兴、鲍佩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李长兴答辩要点:1、借款20万元属实,但原告清楚李长兴借款是用于在外放贷;2、现在无力偿还借款,但可以提供在外的债权凭证,请求原告方追索债权用于偿还借款。被告鲍佩金答辩要点:借款发生时,其并不知情,现也无力偿还。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1、2012年1月21日,李长兴向陈灿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注明:“借条今借陈灿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李长兴2012.元月21日约定一个月归还”。2、李长兴与鲍佩金原系夫妻关系,于1993年4月5日在望新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但于2013年9月4日在长沙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3、借款发生后,被告李长兴、鲍佩金未偿还分文借款本金。判决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一、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长兴向陈灿借款2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归还。
二、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鲍佩金未提供证据证明系李长兴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李长兴、鲍佩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灿借款本金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3元,减半收取2901.5元,由被告李长兴、鲍佩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文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