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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1民初1155号

原告冶完克与被告陈国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冶完克,陈国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民初1155号原告冶完克,男,1988年2月4日生,回族,青海省民和县人。被告陈国秀,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籍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冶完克与被告陈国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冶完克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承诺支付劳务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冶完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冶完克承担。

审判员  商惜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