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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财保472号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高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高虹,陈凯,陈少武,高岭,刘仕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472号申请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9号。负责人白亚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姣姣,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贾雯璐,该行员工。被申请人高虹。被申请人陈凯。被申请人陈少武。被申请人高岭。被申请人刘仕茵。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申请人高虹、陈凯、陈少武、高岭、刘仕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7941.19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已为本案的诉讼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虹、陈凯、陈少武、高岭、刘仕茵名下银行存款77941.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晓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尼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