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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2872号

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苏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872号

原告:苏某。

委托代理人:杨楠,西安市长安区黄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

原告苏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苏某于2016年8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安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抒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