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872号
原告:苏某。
委托代理人:杨楠,西安市长安区黄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
原告苏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苏某于2016年8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安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抒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