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2民初4044号原告孙萍。委托代理人张世明,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公共交通二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39号。法定代表人刘志翔,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洪海,该公司安全管理员。
原告孙萍诉被告天津市公共交通二公司(以下简称公交二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丽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世明、被告公交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洪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医疗费245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误工费20000元、护理费8580元、营养费60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40538.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系运输合同关系。2016年2月18日早晨8时左右,原告乘坐被告运营的203路公交车外出,在新建里公交车站时,司机在未到站时突然采取制动措施,原告猝不及防摔倒,致使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原告于当日前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医院住院治疗,直至今日尚未完全康复。治疗过程中被告为原告支付部分医疗费,但仍没有付清。现双方就相关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公交二公司辩称,认可原告陈述的事实经过,同意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关于原告具体的诉讼请求,认为:医疗费请法庭依法核实;原告已过退休年龄,不应产生误工费;同意按照法律规定的护理费标准支付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不同意支付营养费;交通费需要有相应的票据。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庭审后原告提交药剂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有天津津南慈丰综合门诊部的工资表1页、工资扣发证明1页、内容为证明原告担任药剂师职务的证明1页。对上述证据,被告表示请法庭依法核实。本院认证意见,原告庭审后提交的证据与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相佐,能够证明原告虽已过退休年龄,但确实有工作的事实,对该证据的效力予以认定。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18日早晨8时左右,原告在咸水沽镇新建里站上车,乘坐被告公交二公司运营的203路公交车,交纳车费2元,原告尚未坐下时,公交车突然紧急制动,致使原告摔倒受伤。当日,原告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医院接受急诊治疗,转天住院,实际住院30天,于2016年3月20日出院,经诊断伤情为骶2椎体骨折伴骶前软组织挫伤、骶3、5椎体骨挫伤、腰4/5之间盘纤维环撕裂等,因急诊及住院产生的医疗费13817.49元,由被告公交二公司花费。现因赔偿问题,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乘坐被告公交二公司所有的客运车辆,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公交二公司即有义务将原告安全送至目的地,原告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应依法由公交二公司予以赔偿。关于原告的损失:①医疗费2458.8元,原告提交了医疗费票据加以证明,予以支持;②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原告按照100元/天的标准计算住院期间30天,符合相关计算标准,予以支持;③误工费,原告提交的聘用合同书、营业执照、工资扣发证明、工资表、药剂师资格证相互佐证,能够证明原告每月工资为5000元及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其实际收入的减少;关于误工期限,根据原告所举证据应为105天;误工费应为17500元;④护理费,原告所举护理协议、发票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住院期间支出护理费5580元,应予支持;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出院后需要继续护理,对原告要求出院后的护理费的主张,不予支持;⑤交通费,虽然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但考虑原告确有该项支出,结合原告的治疗情况,本院酌情考虑400元;⑥营养费,结合原告的伤情,本院酌情考虑1500元。综上,原告的损失共计人民币30438.8元。据此,被告公交二公司应赔偿原告30438.8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公共交通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孙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438.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天津市公共交通二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丽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廖正勇速 录 员 徐宝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