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692号申请人徐宏权。被执行人成都坤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粟浩。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徐宏权申请执行成都坤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案,执行依据为新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35号仲裁裁决书,执行标的为7029元,执行费50元。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6)川0132执69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贵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