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荣被执行人裴占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裴占利在银行的存款0.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裴占利相当于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志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