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9民初5160号

卫艳欣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卫艳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聂利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5160号原告卫艳欣,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笑,北京市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利燕,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晓刚(聂利燕之夫),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南菜园北二区36号楼30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卫艳欣与被告聂利燕、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卫艳欣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卫艳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艳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卫艳欣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朱和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