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执49号(2016)吉01执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跃伟,男,汉族,1950年6月25日生,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吉林省银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46号华贸国际大厦2601室。法定代表人单绍辉,总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跃伟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银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一案,长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长仲裁字(2015)第31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暂时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跃伟自愿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仲裁委员会长仲裁字(2015)第31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王跃伟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 智
代理
审判员 韩 昊
代理
审判员 魏博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铁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