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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6826号

沈可良与童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可良,童东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6826号

原告:沈可良。

被告:童东海。

原告沈可良诉被告童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沈可良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可良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可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可良负担。

审判员  邝亚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童阳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