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6826号
原告:沈可良。
被告:童东海。
原告沈可良诉被告童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沈可良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可良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可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可良负担。
审判员 邝亚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童阳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