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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322民初263号

黎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黎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322民初263号原告黎某,男,29岁,现住四川省泸定县。被告李某,女,25岁,现住四川省泸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取13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

审判员  王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余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