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322民初263号原告黎某,男,29岁,现住四川省泸定县。被告李某,女,25岁,现住四川省泸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取13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
审判员 王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余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