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2064号原告谢某甲,男,1947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谢某乙,男,1979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三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甲与被告谢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谢某甲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谢某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谢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谢某甲负担。
审判员 贾卫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俊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