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1521号原告许丽琴,女,汉族,1974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建梅,青海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烈钢,男,汉族,1976年8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丽琴与被告范烈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丽琴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 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雪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