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6508号申请执行人孔某某,男,汉族,XXX,住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XXX。被执行人张XXX,男,汉族,XXX,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县城里新居街二巷XXX。被执行人申XXX,女,汉族,XXX,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县城里新居街二巷XXX。孔XXX诉张XXX、申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作出(2015)金民三初字第18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担保人孔XXX名下的位于金水区南阳路中亨花园XXX户(房屋所有权证号:XXX)、担保人王XXX名下的位于金水区中州大道XXX(房屋所有权证号:XXX)的房产两套。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初字第1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该纠纷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孔XXX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孔宝剑名下的位于金水区南阳路中亨花园2号院9号楼东XXX(房屋所有权证号:XXX)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王伟敏名下的位于金水区中州大道XXX(房屋所有权证号:XXX)房产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王成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