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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4507号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陆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陆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4507号

申请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经济开发区广泽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董事长。

被

申请人:陆松,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陆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陆松银行存款1426018.99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陆松的银行存款1426018.9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为5000元,由申请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孔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程业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