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4507号
申请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经济开发区广泽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董事长。
被
申请人:陆松,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陆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陆松银行存款1426018.99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陆松的银行存款1426018.9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为5000元,由申请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孔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程业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