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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执1631号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溵溜支行与金文龙、纪凤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溵溜支行,金文龙,纪凤芸,金海涛,金海民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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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163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溵溜支行。负责人李艳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金文龙。被执行人纪凤芸。被执行人金海涛。被执行人金海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溵溜支行与被执行人金文龙、纪凤芸、金海涛、金海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元,借款利息14382.34元(截至2015年8月10日)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05元。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栋

代理

审判员 张 新

代理

审判员 马成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兰福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