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执字第65号

陈爱美与李玉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爱美,李玉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陈爱美。被执行人李玉玲,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日作出的(2013)昌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玉玲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苇湾小区25号楼xxx室,房产证号为潍房权证奎文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元涛

审判员  孙方贞

审判员  方子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冬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