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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民初字3864号

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王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26民初字3864号原告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卢飞骥,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居民。

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李林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飞骥、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双方性格各异,无共同语言,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判决离婚。

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所诉双方婚姻形成情况属实,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儿王某乙,2016年以来王某乙一直随被告王某甲生活。2015年9月双方为琐事发生矛盾分居生活,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对子女抚养问题,原、被告均要求女儿随自己生活,被告还表示女儿随其生活不要求原告承担子女抚养费。对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原、被告均陈述夫妻共同财产有现代名流小区15号楼1单元201室房屋一套,该房屋已抵押且欠贷款20万元。被告表示房屋归原告所有,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对夫妻共同债权问题,原告主张薛某欠80000元,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主张严某欠钱,具体数额不清楚,朱某欠大约40万元,具体数额不清楚,仇某妻子欠钱,具体数额不清楚,对被告主张的债权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原告主张的债务有:欠缪某705000元、欠张某甲89705元,为此向法庭提供了本院(2014)淮涟民初字第275号、(2016)苏0826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2014)淮涟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认定欠缪某的借款705000元用于徐某、王某甲家庭经营,故判决由徐某、王某甲共同偿还;(2016)苏0826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徐某、王某甲支付张某甲89705元。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欠张某甲的债务表示认可,对原告主张欠缪某的债务只认可欠27万元。被告主张的债务有:欠高某22000元、欠韦某甲180000元、欠张某乙90000元、欠颜某85000元、欠左某20000元、欠戴某40000元、欠周某9000元、欠孙某9000元、欠韦某乙13000元、欠上海平安银行19万多元。原告表示高某的债务已偿还、尚欠韦某甲152000元、欠张某乙多少钱不清楚、欠颜某85000元属实,但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欠左某20000元、戴某40000元属实,欠上海平安银行19万多元属实,但不是用于家庭生活,欠周某、孙某、韦某乙等债务不清楚。被告对原告否认的债务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后女孩王某乙随被告共同生活,被告王某甲又要求王某乙随其生活,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本院确定王某乙随被告共同生活,被告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尊重。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分割问题,因该房屋已抵押,被告要求房屋归原告,贷款由其偿还,涉及抵押权人的权益,故本案不予处理。对夫妻共同债权问题,原告主张的债权,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主张的债权,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故对原、被告双方所主张的债权本院均不予以确认,待债权实现后双方可另行主张分割。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原告主张的欠缪某、张某甲的债务已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该债务由原、被告各半偿还;被告主张的欠左某20000元、欠戴某40000元,原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由双方各半偿还;被告主张的欠颜某85000元、欠上海平安银行贷款19万余元,原告虽表示债务属实,但提出所借款项不是用于家庭生活,因上述债务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涉及债权人权益,故本案不予处理;被告主张的欠高某22000元、韦某甲180000元、张某乙90000元、周某9000元、孙某9000元、韦某乙13000元,原告未予认可,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故本案不予处理。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孩王某乙随被告王某甲共同生活。

三、夫妻共同债务欠缪某、张某甲、左某、戴某的相关款项由原、被告各半偿还。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

审判员  李林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