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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执字第00323-2号

康雷与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吴益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康雷,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吴益,怀丽,任亚东,李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亳执字第00323-2号

申请执行人:康雷。

被执行人: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法定代表人怀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吴益。

被执行人:怀丽。

被执行人:任亚东。

被执行人:李涛。本院在执行康雷申请执行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吴益、怀丽、任亚东、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亳诉保字第0006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永兴路南侧、建设路东侧,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利国用(2014)第001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地字第341623201400011号的利辛县汇通名城一期工程2#和3#楼。现因查封期限临近届满,申请执行人康雷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续行查封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永兴路南侧、建设路东侧,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利国用(2014)第001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地字第341623201400011号的利辛县汇通名城一期工程2#和3#楼。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冬云

审判员  冯 华

审判员  梁绍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施柏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