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478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鼎盛钼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鼎盛钼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一礼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宝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