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终488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5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6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辽0203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3刑初1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裘 春 华
审 判 员 何 晶 晶
代理
审判员 孟 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丽倩(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