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21执5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地址:新兴县。负责人蒙耀雄,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增平,男,该行员工,住新兴县。委托代理人梁世雄,男,该行员工,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李明杰,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明杰信用卡纠纷一案,新兴县人民法院(2015)云新法太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明杰应清偿透支信用卡款6895.36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受理费50元,但被执行人无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8月8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新兴县人民法院(2016)粤5321执5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永雄
代理
审判员 伍钜雄
代理
审判员 石世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程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