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1528号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筱溪街7块田13组。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经理。被告邹香旭,女,25岁,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邹香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力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