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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执734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胡长山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胡长山,钱玉凤,刘忠宝,王秀琴,刘文革,黄景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7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法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胡长山,男,195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钱玉凤(胡长山配偶),女,195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忠宝,男,195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秀琴(刘忠宝配偶),女,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文革,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黄景丽(刘文革配偶),女,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胡长山、钱玉凤、刘忠宝、王秀琴、刘文革、黄景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执7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兆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佳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