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362号申请执行人黄晓红,女,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廖艺良,男,198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晓红与被执行人廖艺良民间借贷合同(2015)安民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
一、被执行人廖艺良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晓红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按双倍计算。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亚虹
审 判 员 李敬平
代理
审判员 王杰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