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4执362号

黄晓红与廖艺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晓红,廖艺良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362号申请执行人黄晓红,女,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廖艺良,男,198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晓红与被执行人廖艺良民间借贷合同(2015)安民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

一、被执行人廖艺良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晓红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按双倍计算。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亚虹

审 判 员  李敬平

代理

审判员  王杰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