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81刑初185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某,男,1971年2月4日生,汉族,高平市人。诉讼代理人苏继东,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11月9日生,汉族,高平市人。被告人冯某某,男,1976年8月17日生,汉族,高平市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某以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自诉人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自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自行和解,现自诉人宋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的自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某撤回对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的自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李文俊
人民陪审员 刘建荣
人民陪审员 张 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秀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