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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261号

姜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姜某,女,住九台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住九台区。姜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2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的烘干塔一处待处分,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2666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洪成

审判员  闫 成

审判员  于金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