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姜某,女,住九台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住九台区。姜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2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的烘干塔一处待处分,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2666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洪成
审判员 闫 成
审判员 于金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 程 来源:百度“”